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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首例ODS违规销售案终审落槌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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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近日发布典型案例,依法审结上海市首例违法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行政处罚诉讼案,二审维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化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为ODS全流程合规管理提供司法指引,对规范行业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

案件背景:12.4吨违规交易引发法律争议

2022至2023年间,某化工企业向两家未完成ODS销售备案的经销商,违规销售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共计12.4吨。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管控物质,HCFCs广泛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等领域,其生产、销售、使用均受国家严格监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最新国家方案要求,我国对全氯氟烃、哈龙等9类ODS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涉案经销商在交易时均未完成法定备案程序,辖区生态环境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并处罚款37.2万元。

争议焦点:事后备案能否豁免责任?

        化工企业虽承认向未备案单位销售ODS的违法性,但提出两项抗辩:其一,经销商已补交2022-2023年经营数据;其二,企业已通过查询备案系统、发送提醒等方式履行核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故请求撤销处罚。

上铁法院经审理明确:

       1. 备案时效性:销售备案系对未来经营行为的预先许可,事后补交数据不构成合法备案,不影响违法行为定性;

       2. 审慎核查义务:企业提供的截图证据显示,其核查对象实为"ODS数据报送页面"而非备案页面,未实质完成备案状态确认,难以证明已尽到法定核查责任。

司法裁量:强化全链条监管导向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法驳回化工企业诉求。上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孙焕焕法官指出:"备案制度是构建环保监管网络的关键节点,旨在实现源头管控与全程追溯。销售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交易对象备案核查义务,任何形式上的'走过场'都将破坏环保防线。"

法官提醒:环保责任需各环节共担

      本案裁判彰显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强支持态度。孙焕焕法官强调,ODS管控需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形成责任闭环,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威胁臭氧层保护成果。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对象备案状态实时可查,真正将环保责任融入经营全流程。

该案判决为行业敲响警钟: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企业须主动适应更严格的环保监管要求,以合规经营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铜墙铁壁"。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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