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冷剂,作为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雪种”,在制冷电器行业占据着关键地位。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像R22、R600a等常见制冷剂,是属于危险化学品!这意味着,从事制冷剂销售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市场安全、杜绝隐患的必要举措。
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制冷剂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相关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只有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制冷剂销售业务。无证经营不仅扰乱市场,更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典型案例警示
2025年7月16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店口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展开执法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放了大量属于危险化学品的R22、R600a制冷剂。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无证经营R22、R600a等空调制冷剂产品,且现场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依法予以扣押,及时阻止了可能进一步扩大的安全风险。
处罚结果
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专业鉴定,确认涉事公司销售的R22、R600a产品确实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2025年8月19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店口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了严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这一条款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许可制度,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合法、安全经营的基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详细说明了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将面临的严厉处罚,旨在通过法律威慑,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规定。
制冷剂虽小,但安全事大。在选择制冷剂供应商时,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务必选择那些合法开展制冷剂销售业务、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您购买到的制冷剂质量可靠、来源合法,避免因使用不合格或非法渠道的制冷剂而给您的生活和设备带来安全隐患。让我们共同为安全消费保驾护航!


